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第二专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大一第二学期开始可自愿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要,限修一个跨二级学科类的第二专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第二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在教务处网站上查询第二专业简介和培养方案,并在第12-13周根据个人意愿进行网上报名。
(二)第二专业开办学院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复核备案,教务处在第15周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三)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根据审核通过名单组织学生选课,学生按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实际选课学分的费用。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结业与授位
第五条 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与第二专业同名的课程(学分相同或更高),成绩合格者可向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提出学分认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记为第二专业中同名课程的成绩。
第六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取得相应的学分,且各门课程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读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部分课程并取得25及以上学分,但又未取得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 在学生毕业离校时,若仍未能取得第二专业学位证书、第二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之一者,其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并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应的选修课学分记载(公共选修课程除外),但原则上不超过10学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