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的需要,增强学生就业竞
争力,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第二专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专业的设置
第二条 第二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教育资源情况设置。原则上已有毕业生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均可面向其他二级学科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第二专业。
第三条 凡设置第二专业的学院需根据学校制定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新增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需在每年6月中旬提交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五条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包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总学分数为60学分左右(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为10-16学分)。
第三章 教学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上网、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教学任务的安排与落实、日常教学管理、学位资格审查等。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审核和上网复核、报名学生资格的复核、成绩的管理、学位资格的复核、证书的发放等。
第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第二专业简介和培养方案,学生在第12-13周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网上报名(新生从大一第二学期开始网上报名),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名单报送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在第15周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第九条 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根据审核通过名单组织学生选课,学生按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实际选课学分的费用。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第二专业开办学院必须在开课前将收费后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在第二专业教务管理系统中点击确认学生缴费情况。
第十一条 第二专业每学期按计划开课,一般采取单独开班的方式开课。
第十二条 第二专业的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春、秋学期的周末和晚上或者夏季学期。
第十三条 学生若需终止修读第二专业,须到第二专业开办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收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按实际选课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渝价〔2007〕474号)执行。其费用由学校、学院和教务处按照2:7:1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课时津贴由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支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