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因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分类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三个级别。
第四条 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运行、研究生指导等类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见“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复议,校长办公会负责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审定。
第七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通知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并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若所在单位不知情或隐瞒不报等,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则直接介入。
第八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组织人员对事故经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收集到的有关资料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委员会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事故经过及影响程度等认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教学事故认定(三级)或审定(二级及以上)结果告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并由后者转告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若对认定或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周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接到事故责任人的书面申诉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重新核实和认定,对于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上报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对经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三级)或校长办公会审定(二级及以上)的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一、二级教学事故,同时取消事故责任人该年度各类奖项和荣誉的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对因迟到引起的教学事故实行预警,若自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发生教学事故(不限于迟到引起),则仅记录在案,不予处理;若再次发生,则合并处理。但对于迟到10分钟以上的,该次课必须安排重上。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同一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出现2次及以上教学事故,则加重或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重理工〔2012〕54号、重理工学〔2012〕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