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是学校的基本教学资源。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利用教室资源,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主要用于我校日常教学以及校内其他相关教学活动。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调度及审核教室的使用。
第三条 学校其它各单位非日常教学活动应在数字化校园的教务系统中预约教室或向教务处教务科提交教室借用申请表。
第四条 预约教室、临时借用教室均须主管部门审核(举办人文讲座借用教室还须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批安排,其中学生班会活动由学生处统一负责审核、学生团会和社团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核,其它单位(含学院)临时借用教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
第五条 使用教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1:30。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占用教室,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他用。
第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活动的前提下,若校外单位需租用教室,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严禁二级单位以办讲座之名将教室转租他人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教室内进行违反校纪校规及其它非法活动。
第九条 教室使用者需文明使用,爱护公物,用后须打扫,保持教室整洁。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