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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时间: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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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校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经学校认定属实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下列情况下,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有创业意愿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新生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招生就业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核实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学生处、各学院负责核实学生身份信息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基建后勤处负责核实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教务处、相应学院负责核实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到进校录取时的专业学习,也可到学校指定的专业跟读学习。第一学期结束后按照学校转专业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后2周之内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每学期学生在缴清学费和相关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注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核对学生身份和交费信息后予以正式注册。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补办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于注册截止日期后1周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每学年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学生注册信息对学生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四)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五)未注册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2周,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一般应事先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销假。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认可的其它医疗证明。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须执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5天以内(不含5天)由学院领导审批;5天以上10天以内(含5天,不含10天),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10天以上(含10天),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四)各学院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修读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一)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班导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制定好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学生可自主选择选修课程、任课教师和修读时间;对有先修后续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选课的具体办法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三)学生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 每学期学生应当认真修读学习计划内的所有课程并参加考核。学生除了参加正式的课程考核取得学分之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学分。

(一)补考。采用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则只能申请重新学习。凡取消考核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二)重新学习。凡课程最终考核未合格或课程最终考核已合格但自认为成绩不理想可参加重新学习。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的安排在校园网上申请报名重新学习的课程,经审核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重新学习以单独开班、随班听课等形式进行。 

(三)补修。因学籍异动导致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学生可申请课程补修,办理时间及程序跟重新学习相同。 

(四)预修。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预先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预修的学生需按规定办理预先修读课程的手续后,方可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 

(五)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课程。具体免修条件和程序见《重庆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免听。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或所学课程存在时间安排冲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些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免听学生必须在开课2周后提出免听申请,经班导师审核交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然后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但免听学生须按时完成课程相关要求(如课内实验、小论文等),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进行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综合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库,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综合评定。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任课老师可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二)考查课以平时成绩为主。对作业、小测验、阶段测验、实验报告、论文、课堂讨论等,均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严格、公正评分。 

(三)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业等方面进行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和体育项目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课的,学校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按《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开设保健体育课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其参加保健体育课,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大学体育课合格。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成绩 

成绩绩点 

五级制 

成绩 

成绩绩点 

两级制 

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4.5

合格 

3.5

80-89

3.0-3.9

 

3.5

不合格 

0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十五条 学生因重病或住院,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一般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领取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在补考时进行(缓考者无补考机会)。未办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视为缺考。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实施创新创业学分累计和转化制度,经学校审核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转换认定为选修课程和实习实训学分。学生创新创业学分不低于2学分,累计转换创新创业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2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的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违背学术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予以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符合《重庆理工大学转专业管理办法》,经批准可予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公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其他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或当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的。 

(三)招生录取时文科类别的学生转入理工科类专业的。 

(四)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五)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的。 

(六)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十)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资源,教务处将在第一学期期末公布转专业方案。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时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方案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教务处、学生处对提出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三)第二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且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进行考核。 

(四)对符合转专业的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凭教务处的转专业通知单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不符合转学要求的。 

第三十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第三十一条 转出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出。

第三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七章 学籍警示、留级与跳级

第三十四条 学籍警示。学生每学期补考后,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0学分的,学校将给予该生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做留级处理,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一)对连续2次给予学籍警示,学院认定有留级必要的。

(二)在三年级结束时,不合格需要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0学分的。

(三)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第三十六条 跳级。凡提前预修高一年级的课程,按照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考核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总学分不超过12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跳级,编入高一年级学习,跳级手续只能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创新创业、出国留学或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时间超过2月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期限一般应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其中,因创业申请休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创业累计休学期限可以放宽至3年,且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或教务部)备案并领取“休学离校单”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由教务处(或教务部)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奖、贷学金,回家治(养)病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试,擅自考试的,其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2周内应向教务处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合格认可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复学。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相关创新创业材料。 

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所有类型的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都需带上休学时教务处出具的“重庆理工大学学生休学证明”。 

(二)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到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学籍异动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的程序办理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由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院要对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五)因创业休学提出复学者,经学校认定其创业成果后,满足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的,可优先转入创业相关专业学习,也可优先满足其对辅修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习年限超过6年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退学和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因开除学籍而退学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学生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 我校本科专业学生学制为4年,在校(含休学)学习年限为36年。对提前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1年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返校参加不及格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考核,手续按重新学习办理,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补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可补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校学习超过1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生姓名、性别、高考考生号(或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等属关键信息。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学籍审核后予以修改;对其中两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学籍审核,再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凡按《重庆理工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细则》规定要求修读完辅修专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开始施行,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学籍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2017级新生核对学籍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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