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建设和维护我校优良的教风学风,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核资格认定后可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课程考核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各教学单位配合与实施。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核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考核的要求和安排。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应组织相关学生团体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强调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诚信考试。
第三章 考核资格与考核方式
第七条 每门课程考核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核:
(1) 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
(2) 一门课程缺作业达1/3以上;
(3) 有实验的课程,未做实验且又未按规定时间补做实验;
2、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并将学生考勤表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随课程教学档案送课程所在学院存档。
3、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考和补考,其相应课程正考和补考成绩均以“无资格”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必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缺考,如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领取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学生在缓考办理之后应主动了解该门课程在下一学期期初的补考安排并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视为正考成绩,若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试卷命题
第十条课程考核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严格命题程序,严把试卷质量关。试卷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范围应覆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区分出学生的不同水平,有利于引导学生培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不得为考试出复习提纲,不得划定复习范围。
第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位及以上主讲教师的,考核试卷应统一命题。试卷命题内容与前两届重复率不超过30%,不允许采用与往年相同的试卷。
第十三条 试题的份量一般以120分钟题量为宜。非120分钟题量或开卷试题必须在试卷上予以注明,否则视为120 分钟题量的闭卷试题。试题的卷面分数一般采用百分制。制卷格式使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模板。试题一经拟定,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一旦发现泄漏,必须更换试题,并追究当事者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每套试卷应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题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评阅。
第五章 试卷审批与印制
第十五条试卷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必须将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交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后于考试前四周将试卷审批表和密封好的试卷(A、B卷自行打印后分别装入试卷流向签收袋并密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抽一套作考试用卷,另一套备用。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试卷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试卷样式,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刷。试卷印刷期间,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现场,多余或作废的试卷和试卷样稿须及时进行销毁,确保试卷保密。
第十七条命题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及试卷印制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试卷交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试卷的接收、印刷、核对、装订、保管和保密工作。严防泄题、漏题,若出现试卷泄密事件,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与回收
第十八条集中考核试卷,监考人员须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务办公室领取。领取试卷时,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核科目、考核人数等相关信息,对试卷进行核查,确保考试科目正确,试卷份数无误。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做好试卷回收工作,不允许学生将试卷带离考场。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分析
第二十条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凡同一门课程有3名及以上主讲教师的试卷评阅工作,原则上阅卷应在系(教研室)或教务处指定地点进行,采取集体流水阅卷。
第二十一条试卷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尺度和计分方式应统一,做到公平、公正、细致、准确。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评,评阅教师应在其更改处签署评卷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教师应对试卷的评阅情况进行复查,避免漏判、错判、错统,漏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组织专人做好试卷复查工作。如发现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评分不当等现象,应与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更改,并共同在更改处签名。
第八章 试卷保管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管由开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将试卷统一保管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课终考核采用书面考核方式的课程,课程成绩评定结束,任课教师应将教学日历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学生考勤表、试卷审批表、试卷评分标准及答案、学生成绩、学生试卷、试题及成绩分析表、监考记录等装订成册,一并放入试卷袋后交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课终考核采用其他方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将教学日历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学生考勤表、成绩评定标准、学生成绩、成绩分析表等装订成册,与课程相关的考核材料(如小论文、测试报告等)一并放入试卷袋后交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 补考课程,教师应将试卷评分标准及答案、学生成绩、学生试卷等材料一并放入试卷袋后交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保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资料原则上按学生建制班进行归档,属学生选课的课程,则按教学班进行归档。保管期限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期满后由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处理。
第九章 课程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最终成绩以课终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测验、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考查课程以平时考核为主。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评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于关系如下: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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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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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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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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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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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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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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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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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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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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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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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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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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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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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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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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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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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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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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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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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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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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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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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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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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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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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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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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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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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任课教师确需更改,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理由,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课程考核的当学期或下学期前四周到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查卷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之内通过教学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最终考核成绩;学期期末统考周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之内通过教学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最终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通报成绩。
第十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录入成绩并按照课程所属学院要求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做好试卷及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主动登录本人的数字化校园查询相关课程考核成绩。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将学生成绩表打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袋存档。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教务处在学生自入校之日起满六年时,打印学生最终学习成绩表,并归入学校档案科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因办理出国等原因需要学习成绩表时,可到学生所属学院打印本人成绩单,由教学秘书签字并到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第三十九条 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成绩管理人员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视为违纪,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