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重理工学〔201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考察学生应用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比赛,也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途径,其水平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全国性学会(协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和学校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文体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
第二章 学科竞赛分类
第四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和参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含国际性竞赛)、省市级和校级三级。
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学会主办的面向全国大学生的学科竞赛;或经学校同意参赛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省市级学科竞赛:指全国性行业协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赛区竞赛。
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主办的至少面向2个学院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五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参照当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纳入高校竞赛评估体系的竞赛项目,结合学校实际,将学科竞赛的类别分为A1、A2、A3;B1、B2、B3和C类,其中A1、A2和A3类为国家级学科竞赛、B1、B2和B3类为省市级学科竞赛、C类为校级学科竞赛。竞赛类别划分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 鼓励教学单位作为承办单位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全校性学科竞赛,各类学科竞赛经主办单位同意,均可接受校外单位冠名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科竞赛实行学校和承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培训、选拔参赛学生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校团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学科竞赛。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校团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科竞赛变化情况对竞赛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二)根据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学科竞赛经费申请,结合当年学校财务处下达的经费预算,分别编制全校学科竞赛经费。
(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审批后经费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划拨专项经费(不含评审费、获奖学生及指导老师奖金)到相关承办单位。
(四)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发布获奖情况、表彰决定,审核并发放获奖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奖金。
(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对承办单位学科竞赛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实施细则及申请承办的校级学科竞赛的管理办法,组织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做好学科竞赛申报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组建教练组和安排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和选拔优秀学生。严格按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实施细则及校级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进行。
(三)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团委报送有关文档资料,包括竞赛获奖文件、工作总结、获奖证书扫描件、获奖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有宣传价值的图片等。
(四)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做好学科竞赛相关分散采购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应服从承办单位的竞赛安排,对学生竞赛期间的安全教育负责,并对学生参赛作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参赛学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愿报名,参赛人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由学生本人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对赛事进展造成重大影响等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服从竞赛组织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对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在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在重庆市外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作品展示及答辩的学科竞赛,学校原则上选派1名指导老师带多个参赛队的学生代表参赛。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学校经费仅用于竞赛工作费用,包括材料(器件)费、报名费、宣传费、证书费、差旅费、资料复印费、车辆租赁费、学生奖金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根据当年学校批准总预算以及竞赛实施计划批复和划拨支持经费,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可从各承办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硕士点建设等经费中列支。各类竞赛的学校资助经费原则上分别为:A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B类最高不超过5万元;C类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经费按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管理费。学科竞赛所用元器件等物品采购应符合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经费使用及报销须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依据为学校印发或转发的表彰文件。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奖学生给予以下奖励:
1.对参加当年学校发布的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奖励标准见表1。学生获奖级别以竞赛组委会颁奖文件为依据,同一作品以最高奖计。对3人及以下组成的获奖队按实际人数进行奖励,3人以上组成的获奖队按三人计算奖金。但组委会给予奖金的,学校不再发放学生奖金。
表1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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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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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金奖)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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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银奖)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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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铜奖)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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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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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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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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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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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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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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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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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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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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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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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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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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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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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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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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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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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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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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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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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600
|
400
|
30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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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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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30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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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学校参赛团队获奖数量超过100项的竞赛,奖励标准减半。
3.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取得优秀成绩,除按以上办法给予奖励外,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学分,并在奖学金、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4.校级学科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当年学校发布的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奖的教师的奖励办法如下:
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校根据竞赛成绩以参赛队为单位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具体标准见学校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2.同一作品按最高等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赞助单位给予获奖团队指导教师奖金的,学校不再发放奖金。
3.为保证指导质量,同一老师指导同一竞赛的参赛队数原则上不超过4队。如超过4队,指导老师奖金按获奖等级最高的4项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作者和学校共同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学科竞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理工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办法》(重理工学〔2017〕1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