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重理工委发【2017】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 维护学术尊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重庆理工大学章程》(重理工发〔2015〕9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其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专委会是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专委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委会章程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挂靠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单位挂靠负责学校科研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超过4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候选人名单:
1.各学院(部)推选的专家。校长办公会根据各学院(部)的学科、专业构成及教师队伍规模、正高级职称人数、教育部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等情况综合确定各学院(部)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各学院(部)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2.校长提名的专家。
(二)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根据空缺名额的来源,按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可以是某专门学术事项的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或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专委会委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通过。
专委会设主任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各专委会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由专委会主任提名,专委会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一人最多同时兼任两个专委会的委员(不含学术道德委员会)。
专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专委会主任提名,专委会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本次任期结束。
第十六条 建立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评机制,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调离本校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八条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优秀的青年教师可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委员选举工作,并将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委员任职基本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统筹行使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可由校长提案或主任委员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委员最终确定会议议题。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请假;
(二)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三)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学术道德事项的异议期为1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校公开,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委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委会会议纪要经专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其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当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或者审议。
专委会应于每年12月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将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委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章程及相关制度、人员组成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等应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修订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重理工〔2012〕37号)同时废止。